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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精选多篇)

时间:2025-05-10 07:26:11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精选多篇)[本文共15289字]

第一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一、简要说明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因此其注册、使用及管理需制订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组成的某一组织的商标。集体商标可以使用于商品,也可以使用于服务。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为适应集体商标“共有”和“共用”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遵守。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有效期为10年,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办理途径

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确认提交注册申请→在交费窗口缴纳商标注册规费→领取规费收据

(申请人领取收据后,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工作就已完成。商标局会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发放各种文件,《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3个月左右可以收到。商标注册审理程序请参阅《商标注册流程图》,申请人在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到商标注册大厅领榷商标注册证》)

四、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

一件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至少需要6个月。申请后如果被驳回,一方面损失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还需要时间,而且再次申请能否被核准注册仍然出于未知状态。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前最好进行商标查询,以便确认是否存在在先商标权。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由商标代理机构负责查询。(详见“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

五、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证明商标需要提交的申请书件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证明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3、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4、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一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5、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6、如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

(二)集体商标需要提交的申请书件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

2、集体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

3、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4、集体成员名单。

5、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一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6、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7、如申请注册的集体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三)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商标图样等书件外,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1、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2、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3、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4、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5、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其公章。

6、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四)有关书件的具体要求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印刷。对于手写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书件,商标局不予受理。

2、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与核准注册或者登记的名义完全一致。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当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一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商品或服务名称未列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应当附送相应的说明。

< ……此处隐藏10861个字……的产品特征、便于进行统一的广告宣传,便于建立集团整体的信誉、尽快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而对产品或服务有检测、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证明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向社会公众证明某一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特定品质,如产品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等,并对这种特定的品质担负保证的责任。

4、在是否可以转让方面,法律的要求不同

由于集体商标与特定主体(协会、团体等)自身的特定身份密切相联,所以法律严格禁止集体商标的转让。而对证明商标的转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即受让人能够向商标局提供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其具有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

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并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公告后,即可产生证明商标转让的法律效力。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两者存在上述区别,这两类商标与商标法规定的一般商标相比,在注册的手续、使用方式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特点,所以确实象你的问题中所指

出的那样,在我国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仅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法律调整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的立法情况,我国目前主要是通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来调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法律问题。

围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该《管理办法》主要作出了如下规定:

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程序

《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及商标黑白墨稿,同时还应附送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与一般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同,在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时,必须向商标局提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在集体商标管理规则中,必须写明: (1)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2)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3)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4)使用该商标的条件;(5)使用该商标的手续;(6)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证明商标的管理规则包括:(1)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2)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或特点;(3)使用该商标的条件;(4)使用该商标的手续;(5)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承担的责任。

商标局对上述申请文件依法进行审查之后,对符合法律要求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人取得商标专用权。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与管理

3、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凡集体商标注册人所属成员,在按照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履行必要手续之后,都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在履

行注册人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证明商标所规定条件的当事人的使用申请,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拒绝。《管理办法》同时要求:证明商标注册人在与他人办理该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当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应给使用人《集体商标准用证》、《证明商标准用证》。

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负有控制、管理的职责。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向商标的使用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专门用于商标管理的支出。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其他费用。如果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商标失去控制,商标局可撤销其注册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有监控的职责,如果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履行其职责,致使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务达不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注册人承担赔偿责任。

3、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法律保护

4、《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时,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篇:如何审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

如何审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

2014-06-18 16:41:59 来源: 作者: 【】 浏览:132次 评论:0条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对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主要包括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与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其依法成立的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并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申请该地理标志的批准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等。

(二)申请人应当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详细说明其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检测设备,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拥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并提交由省级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具有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它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四)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二、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对作为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除适用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各自的使用管理规则外,还应对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以及其生产地域范围等进行审查。

(一)使用商品特定品质的审查。

作为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商品应具有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不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独特的特征的,适用《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驳回。

(二)作为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的关系的审查。

作为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应主要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

1、主要由当地的自然条件决定的。

2、由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决定的。

3、主要由人文因素决定的。

(三)生产地域范围的审查。

申请人对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应在省级或省级以上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中予以确认,该地域范围无需与所在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

完全一致。

生产地域范围可以以下方式之一界定:

1、经纬度的方式;

2、自然环境中的山、河等地理特征为界限的方式;

3、地图标示的方式;

4、其他能够明确确定生产地域范围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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